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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消防部队 消防文职人员
  • 编辑:dyxfyw
  • 来源:管理规定(试行)
  • 阅读:
  • 时间:2009-3-21 11:27:46
金华市公安消防部队 消防文职人员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部队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岗位向社会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文秘、内勤、宣传、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消防产品检测、窗口受理等执法辅助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依法维护文职人员的权益,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支队成立文职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队领导任组长,司、政、后、防各部门领导为成员。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分工:
军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定编定岗,按照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政工部门主要负责地方和军队有关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法办理本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抓好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办理文职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和奖惩工作。
后勤部门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制定,办理社会保险,做好被装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消防文职人员,结合各地实际委托地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劳务派遣制人事代理,并依法签订《员工派遣协议》。
   第六条  用工单位(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规则,落实教育培训,实施考勤考评,积极为文职人员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
第二章  征招与聘用
第七条  文职人员招聘必须按照编制员额,由用工单位提出计划,军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政工部门根据招聘工种、条件和要求,统一通过当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招聘。一般以招聘用工单位驻地户籍人员为主。
第八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聘用岗位相关或相近;服务保障岗位,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四)男性年龄在18岁至45周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年龄在18岁至40周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55米;特殊的技术性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心理健康,无传染性、慢性疾病。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文职人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招聘为文职人员的情形。
第十条  文职人员招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组织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及体能测试;
(四)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五)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招收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七)文职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特殊岗位招聘的,军事行政和政工部门审定并报同级领导审批后,可以简化招收程序或者采用其他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与用工单位现役人员不得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协议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的,经本人自愿,由劳务派遣机构重新实施劳务派遣。
第十四条  首次招收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重新派遣人员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与分配
第十五条  消防文职人员上岗应实行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基础业务知识,进行政治教育,开展军事队列、体能和相关业务技能训练等。培训工作由支队政治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消防文职人员上岗培训,应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试用;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经支队组织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并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退回。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与考评
第十八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考评”的原则。
第十九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执行现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关规定和内容。根据需要也可部署开展专题思想教育和集中教育整顿,专题教育、集中教育整顿由政治处统一部署,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消防文职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参照总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消防文职人员应参加部队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消防文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和本规定,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消防文职人员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着装,仪容举止须符合部队警容风纪要求。
第二十三条  消防文职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因私外出,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队;1天以上的,由用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按半天计起,在年休假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如遇节假日或突发性事件或用工单位工作需要的,文职人员必须参加用工单位的值勤值班或者加班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消防文职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按照其平时表现和所作贡献,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文职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消防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具体参照考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对消防文职人员的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抄送劳务派遣公司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支队要建立消防文职人员个人档案,由政治处管理。将消防文职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奖励项目,分单项工作先进、优秀文职人员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三十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奖励,必须坚持严格标准、按绩奖励;发扬民主,群众路线;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奖励比例,单项先进奖励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0%以内;优秀文职人员奖励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三十二条  消防文职人员奖励的条件:
(一)在平时工作、学习、训练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给予单项先进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二)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实绩明显的,考核优秀的,可以给予优秀文职人员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三)地方表彰奖励项目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地方党委、政府报请。
第三十三条  消防文职人员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消防文职人员实施奖励由所在单位在群众评议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审批;
(二)单项先进、优秀消防文职人员奖励由用工单位提名,本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支队政治处备案。
(三)对受奖励人员要填写《奖励登记表》,用工单位要认真核实,从严把关。奖励实施后,要及时把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获得优秀文职人员的,应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寄发奖励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三十四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辞退。
第三十五条  消防文职人员违反部队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应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消防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本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辞退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政治处审核,支队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给予处分的同时应相应地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与奖励工资等挂钩。处分后填写《处分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考勤工资和其它补贴三部分组成。工资具体标准由支队根据金华实际确定。在培训和试用期,只享受不低于金华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九条  消防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用人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消防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划拨支队,由支队在次月5日前统一划拨劳务派遣公司。考勤工资和其它补贴由各用人单位依据文职人员实际表现实施。
第四十条  消防文职人员年度考评称职以上的,翌年基本工资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支队根据金华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期内,消防文职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和缴纳,支队按月将社会保险费划拨给相关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费个人交纳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四十二条  消防文职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起,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假期为10天,具体时间由用工单位视情安排,平时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安排值班的除外)。
第七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  消防文职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协议,否则工作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用工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与文职人员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
(一)劳务派遣机构与文职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文职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文职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工单位被撤编、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部队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部队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文职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文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三)部队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文职人员可以通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一)文职人员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文职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的;
(三)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的;
(四)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工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文职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文职人员劳动的;
(十一)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文职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文职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与文职人员约定了服务期,文职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工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工单位可以将文职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文职人员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文职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文职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文职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文职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文职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  其它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文职人员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公用物品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用工单位,包含支队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基层大(中)队。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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